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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全体教职工务必忠于职守,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,不得无故矿工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因病、因事不能上班必须请假。
二、教职工请病事假半天者,向级段负责人请假;请病事假一天者,向教导主任请假;请病事假一天以上者,向校长请假;请病事假一周以上者,须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
三、教职工请假,一律先写请假条,经批准后方可离校,否则按旷课(工)论处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请假者,应由本人或其亲属事前电话告知,经同意生效。回校后,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(代课金凭请假者的请假条发给)
四、教职工请假离岗前,应由批准请假的领导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工作安排,对未安排好课务或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后果者,要承担一切责任。
五、教职工婚、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婚假(一周)内不扣发出勤奖。产假(56天)内不扣出勤奖。教职工因工出差、开会、听课等不扣出勤奖。
六、请病事假一天,扣出勤奖10元,旷课(工)和超假一天者,扣发出勤奖20元和工资30元。
法定假超假者和病事假连续请假超过两周以上者,再上班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安排工作。请假一月(含一月)以上者,酌情扣部分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。
八、经上级同意借调的人员,只发给国家财政拨款工资。经研究不准上岗人员和长期请假者,酌情扣除部分工资。
九、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和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责任者,停其工作、扣除财政拨款工资500元后发给工资。
萧师附小
二00六年八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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